在过去受理的一些案件中,有些是制药类企业受到一些行政处罚,或者食品类的制造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引起了一些纠纷。
很多企业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讲一个案例,柳州市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地辨别是对还是错。
本案中提到了行政复议,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行政复议法》 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提出的时间一般是60天。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上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说以公告告知的,应当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以送达为告知方式,是以送达的文书到达之日起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结合本案,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证明什么时候才知道。关于行政复议过程当中,超期的问题一般是由复议行政机关提交证据证明该处罚文书已经送达。
如果没有送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到底有没有效,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手里的证据,以及行政机关提交的一些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遇到了类似的案件,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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