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遇到行政诉讼,期限应当如何如何界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当如何认定?高院作出的新的和老的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不一致的,应当如何选择?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云南大理某酒店管理公司与几家酒店共同起诉的案例,被诉的主体是大理市主管部门。
基本事实,2017年3月,大理市有关部门作出了2017-3号《关于开展洱海流域生态保护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专项整治的通告》,通告对几位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因此,几个酒店就作为原告将有关部门诉到了当地中级法院。
中院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来案子到了高院。高院认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某一行政行为,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时间限制。
行政诉讼期限的制度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尊重当事人及时的去起诉行使诉讼权。
此通告作出时,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规定的司法解释》还是有效的,第4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2018年2月实施了一个新的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出现了一个老的司法解释和新的司法解释不一样或者有冲突的地方,出现了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
因为这一年是属于新法确定的一年,正好就中间阻断了当事人继续想提出起诉的时间,是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另外,适用一年的起诉期限,违背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法律适用原则。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期限的行使。
行政诉讼法也有一个原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一个原则,本案中如果适用了一年的起诉期限,显然对行政相对人,也是对老百姓来讲是不利的,也是不符合高院作出相关规定。
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这些酒店起诉超过一年,违反高院的规定,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相违背。这几个酒店再审符合法定的情形,应当进行再审,实质上,撤销了一审二审的裁判,赢得了案件的胜利。
楹庭律师认为,在新的司法解释和老的司法解释产生冲突的时候,一定要站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去解释法律,也是贯穿高院和各级法院的一个重要的宗旨,法院也为以后类似案件,指明了一个方向。
大家在遇到类似的行政行为诉讼的时候,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自己指明方向,或者为自己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之后,再作出决定是否要进行下一步,这个也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非常重要的一点。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