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行政诉讼案。1994年某工程公司和县有关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4年,十年之后,县有关部门公告拟对涉案土地进行收回。
2007年,作出了112号决定,有偿收回决定以原来价也就是10年前的价收回涉案土地,该公司不服,对撤销土地证的决定不服,提起了诉讼。
近期,我们团队接到多起这样的案例,土地证突然被撤销或者突然被注销,国有土地土被收回,一时之间,企业主不知道该怎么办?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所以,用案例分析的形式给大家好好分析一下。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认为,这个案子主要涉及法律点特别多。基本上经常遇到的一些土地证被撤销,包括通过协议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收回的补偿等等,好多的法律的点都涉及到。
关于112号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合法性,《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须符合原《土地管理法》58条所有规定,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本案当中112号通知在作出之前,没有听取任何当事人的意见,程序上是不正当的,依法应当撤销。依据高院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确认112号通知是违法的,因为已经不能撤销了,有办公楼已经建好了,这是112号通知的合法性的问题。
关于补偿的合法性的问题,根据原《土地管理法》58条的规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相关土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所谓的适当补偿应当公平合理,按照被收回土地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为补偿的一个依据,主要是参照市场评估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标准,一般是参照市场评估价,向县有关部门以土地10年前的承包价予以收回,这显然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