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这类案子过程当中,发现有很多以闲置土地为由收回土地的情况,其中也引起了很多纠纷,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下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1993年,海南某县国土资源局与某公司签订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1年3月,有关部门在某报刊登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拟无偿收回该公司上述3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认为,其他类似的以土地闲置为由需要收回土地的,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以下五个方面的关键点。
焦点一、关于涉案土地未开发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的前期工作造成开发迟延的情形。这个涉及到如何认定,主要是针对囤地的行为,国土部作出了新的闲置土地认定办法,上面不仅对故意囤地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于闲置土地的闲置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一个梳理,增加了因为政策的原因导致的闲置说明。因此,这个案子是不是存在,这是本案的一个焦点。
焦点二、 作出的收回土地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程序包括是不是公告,是不是送达,是不是听证等,这些程序,一旦某一个不合法都会导致,收回的决定面临无效。
焦点三、对于未约定动工期限的,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认定,该案当中关于动工的期限并没有明确约定,并没有对动工的期限予以明确约定,主管部门现在认定为是闲置土地,是不是存在一个认定不能的情况。
焦点四、“三通一平”未完成是否影响施工的问题。我们在以往做的其他的案例里,也提到需要收回闲置土地的情况。经过我们调查,包括实地的勘察发现有关部门的市政道路,该地块的道路根本没有完成,大型车辆无法进入房地产进行开发的问题。
焦点五、适用法律问题。《土地管理法》和国土部都有相关的规定,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有相关规定,都可以认定有关部门收回土地是否合法。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