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牌知名的食品机械加工企业,因城市规划被限期拆除,律师介入化解危机。
北京某食品机械加工企业,2005年通过当地有关部门招商引资与镇相关部门签订厂房有偿使用协议,以租赁的形式使用土地和厂房,合同期限至2033年。
2019年北京市某区实施腾退项目,该企业在范围内,补偿方案没有达成一致。所以,相关部门就给企业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该企业向北京楹庭律师团进行咨询并进行了委托,团队介入之后,通过诉讼的方式撤销了该限期通知,化解了危机。
这个案子律师的工作分为几个方面,首先是调查取证,像这类的案子取证显得尤为重要。怎样才能撤销认定违法建筑的决定或者通知,或者让有关部门自行撤销?只有在证据非常充足的情况下,才能让对方撤销。
我们调取了很多年前的文件,包括各个部门的涉及国土规划、发改等等各个部门的一些文件调取证据。调查证据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以免企业遭受拆除的时候,可以有证据,另外可以在撤销限拆通知或者限拆决定的时候,在法院有充足的证据。另一方面,及时的提起诉讼和发布律师函。
这是两个工作,提起诉讼向法院及时的去撤销该通知或决定。律师函打通外部的一些工作,律师函就是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政策依据的角度出发,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一个详尽的描述,送达给相关的主管部门,让主管部门的领导对该案的有充分的了解并配合诉讼,从诉讼和非诉的角度互相配合,达到一个比较好的结果,后来有关部门自行撤销了相关的通知。
其一依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如果要被征收的,只能依据《土地管理法》,只能是由省级部门或者国家相关部门才可以征收,区级行政部门或者市级部门,镇相关部门都没有征收的权利,当然也没有拆迁的权利。
其二,法律依据就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什么样的建筑才是违建?如果仅仅是因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这个证就认为是违建吗?显然是不对的。
因为很多建筑虽然没有这个证,但是有房产证。法律规定并不是说所有没证的都是违法建筑,只有说违反了规划,影响了对规划实施而且采取措施也不能挽救的情况下才可以拆除,其他情况下是不能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补偿的依据,如果是合法的原因进入的企业,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的,应当进行补偿。补偿的依据有很多,企业征收过程当中很多建筑物作为违法建筑来认定的,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定要理清有几类:历史建筑、违法建筑和合法建筑,其实在征收过程当中往往有三类。
一类是有证的,所有证件齐全的合法建筑。二类是违建,比如说为了骗取有关部门的补偿,临时搭建的一些建筑,这个是坚决不予补偿的。但是还有一个原因,历史原因,比如建筑年代已经很久远了,因为有一些特殊原因,比如招商引资的原因,这类建筑是不能作为违建来处理的。高院有很多相关的指导案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产权保护制度等等这些规定,应当予以补偿。所以,在企业征收过程中,违建的认定大家一定要搞清楚。
所以,各位企业主遇到类似的情况,比如在企业征收过程当中,某些建筑仅仅是因为没证就认定为违建,这个肯定是不对的,不能一律的认定为违建。
所以,各位企业主在遇到类似的问题的时候,从法律角度、政策角度、案例角度包括本案的证据的角度出发,对案子进行一个系统的剖析,剖析完之后,咱们企业主再根据律师的分析决策,这样才能保障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