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通过招拍挂取得500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但因为其中一宗土地地上拆除工作未完成,导致其中80亩地不能供地,虽然多次催促交地,一直到2015年,有关部门突然要求解除合同,企业遂诉至法院。
这类案子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大家可以看一下主要是:《行政诉讼法》及解释,《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指导案例等。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下其中的相关法规。
行政协议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目标,为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决定。行政法上说的这个行政协议,首先主体是行政机关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不光是行政管理还有行政服务。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对象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当然属于行政协议。但是,有的人会说,2015年之前签订的,还属于行政协议吗?行政协议概念是固定的,当然属于行政协议,但是,关于行政协议解释的规定提到,在2015年之前,如果行政协议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没有的要参照本规定适用。
另外,还需要掌握一点就是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指的是优先和获益的权利,优先和优益权结合,就是叫行政优益权。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公共利益的目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物质上或职务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因为有关部门“三通一平”未完成,而不能给企业供地的,有关部门能不能解除合同?不能。
因为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是不是为了履行职责?不是。所以,行政部门不能主动地行使行政优益权。在本案当中,如果有关部门认为企业违约了,应当怎么办?可以做出要求履约的书面决定,如果不履约,可以申请执行。收到这个决定之后,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和诉讼。
因为有的案子选择了错误方向,因为如果这类案子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的,诉权是平等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但是,民事诉讼法律包括《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不一样的。
所以《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赋予主管部门更多的义务,更少的权利,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权利,更少的义务,这样才能使得程序公证,结果公正。这个关系非常重大,很多案子就是因为选择错误而败诉,因为无论从证据的获得和信息上是有很大不同的。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