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在建设时并没有听说有水源保护区,而且景区也有完备的污水处理系统。怎么就会因为水源保护被认定为违建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河北某旅游公司属于招商引资的企业,2005年4月成立,主营项目是某景区的旅游开发,景区总面积18.5平方公里。2019年7月,当地多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上述项目的建筑列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
项目在建设时并没有听说有水源保护区,而且景区也有完备的污水处理系统。怎么就会因为水源保护被认定为违建呢?
本案在北京楹庭律师介入后该公司与有关部门达成协商,本案双方满意结束。
首先前期是调查取证。因为时间非常紧张,我们协同团队的律师分成几批来负责,对所有涉案的部门和材料进行调查。涉及多个部门如县级、市级和省级相关的国土、规划、旅游、绿化、水利等等这些部门全部予以了调查。
特别是市里面的一些会议纪要和文件政策的一些规定,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对下达强制拆除的机构予以了详细的调查取证,查询相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否充分等前期的调查工作。
其次,针对行政强制催告文书申请了听证,要求对方告诉我们通过听证的方式维护我们的申辩的权利,并说明法律依据是什么,事实依据是什么。
再次,制作和出具律师函,我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包括律师前期搜集的一系列证据,及时出具了律师函,从法律的层面、政策的层面、法理的层面充分地详细的论述了这个案子,并指出了有关部门的一些不合适的地方,送达了市里面的领导和省里面的领导。
协商结果。协商的时候也是主要领导和企业,企业主进行了协商。
本案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的依据,一方面是行政机关作出催告书,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催告书是对行政相对人重要的资产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物。根据听证相关规则的规定是可以申请听证的。
本案中的项目并没有违反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定,根据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分为一级水源保护区,二级水源保护区。本案当中其实建设的地点是位于二级水源地。区别是一级水源保护区是不允许建设和水源保护相关的任何建筑的。二级水源地是不允许建设有污染的企业。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政策以及各部委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建筑的性质予以确认是否违反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一个详细的阐述。
行政补偿的相关依据,从2016年开始作出了很多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文件。2019年作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涉及到了一些行政处罚。当然有政策的规定,也有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