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核心的内容就是补偿的高低,补偿标准怎么制定?被征收人有没有权利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这个也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的核心内容,很多人就是因为对方的补偿标准低,而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那么,我们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征收补偿到底有没有给被征收人讨价还价的权利呢?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跟大家一起讨论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告诉大家答案是都有讨价还价的权利,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还是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所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还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集体土地上的补偿的标准制定程序的规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十条 有关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这些法规中都有听取被征收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都提到了征求公众意见。非常明确国家的法律程序里面明确了制定补偿方案时要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通俗上来说,就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因为制定补偿协议公布张贴以后,被征收人就会对补偿方案来进行解读。在补偿方案里面看有没有相关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合法。合法性的问题很多被征收人可能懂得不多,但是合理性方面补偿标准到底高还是低,法律给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权利。
所以,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低的话,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制定标准的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这个过程其实就是讨价还价。而且,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里面明确了关于不张贴补偿方案后果如何。相关部门如果收到被征收人的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话,相关部门还应当尊重其意见,召开听证会,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就是听证方还有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一起探讨补偿方案的实施以及补偿的标准。
如果有关部门没有贴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没有进行公告的话,《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明确指出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告,也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可以要求对方张贴公告,被征收人也有权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通过以上的相关程序,可以看到国家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面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都是有比较高的重视,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没有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要求听证,没给被征收人讨价还价的空间,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