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办理类似纠纷案件过程当中,有很多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一些工业用地的一些企业,因为和有关部门签订了招拍挂合同之后而不能供地,有的是因为地面上拆除未完成,有的是主要道路未贯通等等各种原因,“三通一平”未完成而不能供地。
这样导致企业大项目不能开展,房地产开发不能进行等等造成企业损失。楹庭律所路永强律师觉得需要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先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
安徽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通过招拍挂取得500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但因为其中一宗土地地上拆除工作未完成,导致其中80亩地不能供地,虽然多次催促交地,一直到2015年,有关部门突然要求解除合同,企业遂诉至法院。
这类案子涉及到的法规定,大家可以看一下主要是:《行政诉讼法》及解释,《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指导案例等。那么,这个案子涉及到的法律的要点有哪些?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概念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底属不属于行政协议?好多房地产企业都会有类似的疑问。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当然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优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做出要求其履行行政协议的书面决定。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