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绕不开的就是司法拆除,有人认为补偿决定就是司法拆除的前奏曲,那么补偿决定和司法拆除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征收与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拆除”)
根据该条文,司法拆除的前提条件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也就是说,补偿决定并不一定引发司法拆除,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怎么办
上面已经说到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下面就具体来看看相关问题:
1、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