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分房,男子交了钱,给分配了70%产权。没想到遇上拆迁,后被拆除,拆除违法。
细则载明:“产权性质。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在付清全部房款后,可获70%产权。由厂房管部门发给部分产权证书,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继承权和有限的收益权,并受法律保护。……”
实际中,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在未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政府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也未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亦未明确告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的情况下,房子就被拆除了。
有些虽没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明,但有某国营公司给被征收人颁发的住房证,能够证明其合法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如若政府的拆除,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另外,被拆房屋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和是否符合情况紧急的情形,未进行严格审查,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此外,政府提出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到底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的问题?判断该行为性质主要的标准是看该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是公法上的权利义务还是私法上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