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根据上述法规可知,实施查封必须有正式的决定书,并且要说明查封的事实和依据,但是杨先生等人从来没有收到任何决定书,不管房屋是否违法建设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实施程序,否则当事人就失去了救济的权利,这与我国依法行政的理念背道而驰。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上述法规中明确了在作出强制执行前必须进行催告,催告书中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律师提醒:如果实施机关并未下达任何催告书,直接就进行了强制查封,实施机关的行为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