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了一些纠纷的案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辽宁省某水泥有限公司被市环保部门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市环保部门认为该水泥厂非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所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对该水泥厂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该企业不服提起了诉讼。本案在一审法院获得了胜诉,撤销了相关的处罚决定,那么这类的案件经常涉及到哪些问题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程序违法直接可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其实主要就是《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比如事前的告知、申辩等权利,还有组织听证等程序。
其次,证据是否充分。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处罚的时,事实依据或证据是不是充分。是否确实有一些企业进行污染物排放的一些证据,如果证据不充分的话,那处罚应当是不成立的。以这个案例为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该企业向空气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多少,可以进行处罚。达到多少是国家标准这样的处罚的依据,是不是明确。
如果没有相关依据的是不能进行处罚的,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等依据的设立应当有法律所规定。处罚还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也就是通常咱们说的比例原则,就是处罚和造成的危害成果是不是成正比。
另外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环保部门在下达处罚决定书时,所依据的政策是不是前后发生过变化。
以河北廊坊某家具制造业为例,该企业属于化工企业在九几年就已经建厂,一直办有排污许可证包括环评的文件。但是,近几年北京周边环境治理的力度加大,导致政策出现了调整,致使该类企业无法继续生存,排污许可证无法继续办理,由此产生了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在2016年作出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在2017年又作出了保护企业家发挥企业家精神的一些通知。高院也颁布过类似的一些规定,因为政策调整而使原来的一些合法企业,变得不合法了,因为政策调整的,应当予以补偿。
行政法上叫信赖保护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如果当初给企业发放过排污许可证,但是现在因为政策调整,导致原来的许可证无法继续使用的,不应当进行处罚,反而对需要拆除的企业或者征收的企业予以补偿。
所以,因为每个案子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所以在遇到环保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收到之前的整改通知书,应当征询专业的律师团队意见,由律师指导应当如何正确的解决。
当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进行处罚,但是有一些是达不到行政处罚标准的,或者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证据不足等等,这些就需要企业主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