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当事人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已经纳入当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并且也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因为当事人与征收主体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当事人的房屋就被拆除了。 经过律师介入后,法院判定拆除行为确认违法。
此时征收主体又作出了一个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涉及到国家赔偿的原则,赔偿项目以及标准。下面来具体说下其中的法律知识。
对此,当地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合理的赔偿。房屋赔偿项目范围包括房屋灭失损失,房屋内物品的损失以及周边附属物的损失,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而对于房屋灭失,损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与之相关的就是赔偿标准计算的时间点。
法院认为不应当再采用征收公告的时间点作为房屋价值的认定时点。因为按照征收公告的时点计算房屋赔偿价值损失,势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以有利于受害人的判断确认时间点,那么,就应当以拆除确认违法的时间节点作为房地产价值评估的时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对违法征收和拆除行为进行惩戒,并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除的房屋赔偿不应当低于补偿时的补偿标准,也就是不应当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是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
在这里就是给予的是按照周边房屋市场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进行赔偿的一个依据,所以遇到拆除时重要的就是确认房屋价值的赔偿时点。
综合来看,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对于房屋价值赔偿是依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价值进行计算,这是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的一个计算标准。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