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村务公开,被拒绝后该怎么办?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11-24 13:06:22|人阅读
小李是村子里土生土长的村民,在村里有个门面。有一天这个门面突然被村委会出售给了一个外村的人,而且门面的售出村委会并没有经过村民同意,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就将这个门面售出。最为重要的是,卖门面的钱村里人也都不知道去了哪里。这种情况下,小李向村委会申请了村务公开,要求公开与门面销售相关的信息,但是遭到了村委会的拒绝。
这种情况下小李该怎么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没有及时进行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真实性有待怀疑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行政机关或者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及其影响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之间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研究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行政机关,县行政机关或县人民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有敦促村委会村务公开的有关当局履行法定职责。
所以,如果该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为违法行为,而当局不履行上述义务和督促职责,村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赔偿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可以针对的是造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失,而无论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是否对村民的督促村务信息公开进行申请作出或者不作出处理,该行为方式均不侵犯该村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更不用说造成人身权或者其他财产权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