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LT公司诉区政府行政补偿案
案件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接受委托的其他主体在此过程中实施拆除行为的后果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北京市四中院经审理认为:不论礼贤镇政府亦或大兴区新机场保通航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实施了拆除原告部分厂房的行为,该拆除行为主体均应认定为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LT公司厂房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019 年2月LT公司的厂房建筑被政府部门拆除。LT公司咨询律师后,将本案委托给楹庭律师事务所的路永强和董国女律师。经团队研究、调查取证后,确定以区政府为被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维权。主要诉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区政府履行对原告的办公楼、附属物及土地给予补偿。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区政府辩称:拆除系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或者镇政府实施拆除行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LT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一、行政机关委托其他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拆除行为的责任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而非被委托的其他机构。原告已经在起诉状中称镇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实施了拆除行为,不论系政府亦或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实施了拆除原告部分厂房的行为,该拆除行为 主体均应认定为大兴区政府。二、对国有土地地上物的拆除应建立在相关权利人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等方式获得合法补偿的基础上, 拆除主体负有依法给予补偿的义务。被告区政府应当积极履行法定指职责。经过努力,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LT公司的诉求。作出如下判决:一、责令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2019年12月23日收到的原告提交的《行政补偿申请书》作出相应处理。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维护了LT公司公司的合法利益。
附“2020京04行初383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