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依法享有民事,承担民事。”依据此来理解的话,胎儿还没出生,是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因此不能享有权利,不能承担义务。有些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中也会有这样的:“征收土地安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如果按着这条规定执行的话,胎儿也是不能享受拆置补偿的。目前就现有的来看,除了“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办理。”预留了胎儿的份额外,还没有其它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有些地方拆迁会具有更人性化的一些政策。比如有的地方拆迁政策这样规定:“公告发出后一年内出生的也该孩子的份额,从公告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对于这条,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具体如果执行还要看各地地方政府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