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家住南市区的杨某2003年12月,同时,妻子从区自己家中搬到杨家居住,同住的还有杨某的父母。2004年5月,杨某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许可证,根据政策,杨某家共得到费60万元。同年7月,杨某和妻子,妻子提出取得拆迁费15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解读:因公有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人为关键要点。
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杨某拒绝支付拆迁费依据的也就是第二个条件,前妻未在该处居住一年以上。
但杨某还忽视了《市高级人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即:因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
法律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
提醒:可能还有人问,杨某的前妻不是有住房吗?是不是不符住人的第三个条件?事实上,“本市无住房”中的“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所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等,其前妻所有的房子是,当然属于同住人,应当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万的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