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售卖方未告知买方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行为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
情形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三、售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四、存在一房两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五、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六、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以上六种情况为退房的相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