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农村地区拆迁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依照《》之规定,以成本价补偿。实际上,农村房屋应当依照规定参照,以市场价补偿。
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如果在通告、告知、补偿方案或者房屋评估单中见到“成本价”或者“重置成新价”等字样,都表示你的征地是用成本价补偿的。一般这种补偿与市场价相去甚远,建议您依照法定程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