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项征地附属物补偿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及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4、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5、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6、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征地附属物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统一补偿安置标准
(一)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二)需补偿屋的认定标准:
1、对城中村合法房屋的认定。村民(居民)持有宅基地证,宅基地范围内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
2、对旧城区合法房屋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多层建筑:以产权证登记面积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低层(带小院)建筑:以产权证登记面积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以容积率1.1计算出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应安置面积。
3、商业性房屋的认定。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性质(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认定为合法的商业性房屋。
4、住改非房屋的认定。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用途为居住,实际长期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且具备以下条件的: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②有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③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所登记地点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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