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字〔2009〕143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旧城更新改造的安置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跨区域异地安置住房和本区域就近安置住房。“跨区域”和“本区域”以市辖区行政区划为准。
五、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