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09〕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保障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红椿巷、棋盘街、南街及东侧、吴宁东西路、东街、西街、新南路口拆迁范围内(具体范围以拆迁红线规划图为准,以下简称红椿巷区域)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拆迁人的、安置方式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东阳市旧城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红椿巷区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
第四条 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工作以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公共设施、提高城市品位为宗旨,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第五条 东阳市局为本市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对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对房屋拆迁相关事项进行裁决。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的范围、拆迁人、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在《东阳日报》、东阳新闻网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区域、房屋拆迁办公地点分别设立公示栏,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二)安置政策;
(三)现房安置区平面布置图,安置用房的坐落位置、套型、结构、面积、评估价格等;期房安置区平面布置图,安置用房的坐落位置、套型、单位面积评估比准价格的最高限价等;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