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市改造规划,对复兴路东侧区域进行改造建设。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拆迁补偿对象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2、承租人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超出普通装修部分;
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三)安置地点
在本拆迁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置。
补偿安置方式及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