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范围的划定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6-04-15 15:42:06|人阅读
一、拆迁范围是拆迁公告的重要内容 ,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即拆迁红线范围。
拆迁范围确定的标志是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和同时进行的房屋拆迁公告。
拆迁范围确定后,产生巨大的禁止效力,表现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对上述情况的处理应明确以下几点:
1、对违反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房屋部分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但不改变房屋外形和使用性质,只涉及内部结构加固、改造和内部装饰的修缮工程,且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形,是否允许,法律没有规定。在拆迁期限较长,又是所有人、使用人必须为居住生产所必要的,根据公平原则适当予以补偿。
2、房屋的用途一般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土地用途是指土地的使用性质,包括:
(1)、居住用地;
(2)、工业用地;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并且重新签订新土地使用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划拨土地的用途变更也要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