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统一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提案
(2009-08-06) 点击数:493 提案/议案人:王晓富委员
主要内容:《关于制定统一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第33号)的提案
承办单位: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委员/代表反馈:
路政办函〔2009〕31号 B类
关于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
第33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晓富委员:
您在台州市路桥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统一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第33号)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涉及到大量的农民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用。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从而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作了规定,而未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列入适用范围。因此,对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直依据的是土地征用条例。在政策法规缺失的情况下,为了顺利推进政策处理工作,我区的农民房屋拆迁政策都是由各镇(街道)、管委会、指挥部自行制定实施的,但这也造成了农民房屋补偿政策不规范、不统一。在农民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做到既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又能依法统一补偿政策,始终是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而且也是今后在工作中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为解决农民房屋拆迁现存的问题,制定我区统一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显得很有必要。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几点意见对于我们完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有较好的启示作用,区政府将认真考虑吸收您的建议,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确保全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
感谢您对区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李宗志
联系电话:82458777 邮 编:318050
二○○九年七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文秘工作 政协 提案 答复 函
抄送: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协提案委。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