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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被拆迁人刘某发现拆迁房屋安置后自己向房管部门交了房屋维修基金,又被开发商收取了一份维修基金近期,长白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被拆迁人刘某诉某开发商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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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某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刘某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开发商采取产权调换办法拆除被拆迁人商企面积301.24平方米的房屋,开发商于2012年前在某小区安置给被拆迁人309.75平方米的门市房,安置的房屋面积以产权管理部门实际测算为准,出现面积差多退少补。
房屋建筑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按当时交易习惯,开发商收取了被拆迁人刘某房屋维修基金13093元统一交到房产管理部门,但未向被拆迁人刘某出具收据后来被拆迁人刘某在办理房照过程中又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刘某认为房屋维修基金重复缴纳,便向开发商索要,开发商未予归还,被拆迁人刘某遂提起诉讼。
2022年9月,法院受理该案后,向双方当事人核实了案涉合同的效力,以及刘某是否已自行交纳维修基金等具体情况,因开发商未能提供其代为交纳维修基金的票据,经法官耐心向开发商释法明理后,拆迁人同意将多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价款返还被拆迁人刘某,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纠纷得到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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