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企不分
首先表现在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上,拆迁补偿基准价价格的主体评估单位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来认定,而不是以估价机构竞争市场来获取;估价内容上需政府及。
有关部门来界定。从而使这基准价格名义上是市场价,实际上还是政府指导价。其次,表现在补偿价的确认上,有些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他们的政绩,搞“形象工程”,有意压低补偿价,降低成本费用,至使难以实行的项目得以实行。
2、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健全,还处在一个发展阶段
这是由于拆迁货币化补偿了需要大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资料,但是有些城市各类型房地产交易量少,缺乏该类房地产市场信息资料;另外房地产交易信息还很不规范,还掌握在有些部门手里,很不畅通,房地产信息化体系还没完全建立。
3、城市居民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两级分化较严重
被拆迁人大都是弱势群体,他们不可能随便将其房屋卖给拆迁人来拆迁的,就是超出他们现有房屋的现价,他们也不可能变卖的。这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所决定的。
4、没有与相配套实施细则,致使各地拆迁评估和补偿措施千姿百态
相关知识:合法评估报告是拆迁补偿的第一步吗?
被拆迁人因为对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则的不熟悉甚至仅仅知道小部分,对于明知不合理或者不公正的评估报告往往是无所适从,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眼睁睁的受损而没有有效应对措施。因此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案件维权有必要掌握一定评估报告的相关专业知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通俗的讲,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房地产专业估价人员,以房地产为对象,根据委托人不同的估价目的,按照一定的估价程序,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价格客观合理的估计、推测和判断。在这种意义上,为了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而对于被拆迁房屋由特定的评估公司进行的价值评估而形成的评估报告,其直接目的就是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证据依据。
因为房屋征收与拆迁评估一般都是由拆迁人来委托评估机构,基于拆迁评估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导致非中立性的评估报告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评估报告评估的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不能反映房地产真正价值,其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又成为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决和判决的直接证据材料,作为被拆迁人必须从评估报告本身来质疑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且参照部门行政规章,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中,还有可能有其他的原因,这就需要当事人在拆迁的时候多注意这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您咨询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