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谈起他家里的情况,他说家里土地、都被政府征收,现在一个工厂做保安。出于职业的敏感,我随口问了一句:“政府征收你们的土地,给你多少补偿啊?”
老伯说,一亩地一年给1200块钱,政府说是租地,家里口粮田全部租出去了,现在已经建成城市绿化带。我一听就意识到,老伯家的土地已经被地方政府给“骗”走了。
为什么要用“骗”这么重的词汇呢?因为从意义上来说,以租代征将农民承包地转为用地,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在这里用“骗”已经是非常客气,换句话说,这就是在“明抢”。
一、以租代征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名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承担如下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两部法律的规定 ,我们可以很清楚,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用地。而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绕开了合法审批流程,非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但扰乱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更是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
二、以租代征损害农民利益
按说,土地租出去,每年都能获取租金收入,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件细水长流的好事情。不少农民也正是考虑到几十年后,土地还能回到自己手上,于是在征收方的威逼利诱下,也就忐忑地接受了以租代征的方式。
然而,谎言就是谎言,永远也变不成真理。以租代征至少在三个方面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首先,虽说是租地,但实际上是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试想,你原来的农田里已经修了厂房、住宅楼,又或者已经修了公路,几十年后,你去挖了别人的房子,掘了公路来复垦吗?
其次,以组代征让农民土地永久性被征收,却拿着低廉的租地价格。以前文中老伯举例:老伯已经六十二岁,老伴也快六十岁了,家有5亩地,如果是永久性征收,按照平均每亩地补偿5万元来算,老伯能够获得25-30万的征地补偿款。
然而,按照以租代征的价格,老伯家5亩地一年共获得租地款6千元,就算老伯及老伴长寿,活到90岁,30年分期领取,总计仅能够领取18万元的补偿款。
假设老伯及老伴早早地驾鹤西去,那么地方政府则可能只花了几万块钱的成本就将农民手里的5亩地就拿走了。
再次,以租代征的形式规避了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义务,让失地农民生产、生活处于无保障状态。国家永久性征收农民土地,如果征地达到家庭土地的70%,即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统筹解决社保、养老、就业等问题。
而以租代征以租地名义行征地之实,土地名义上还在农民的手里,因此地方政府根本不用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然而,这样的做法,却事实上让被征地农民处于无保障状态,极大地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三、以租代征损害者利益
我国早在2008年就已经出台了《城乡规划法》,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以租代征所获得的土地,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因此,在以租代征的土地上进行的相关建设,也是违法建设。
投资者投入大量资金在一块土地上进行开发,然而,土地的使用却是违法的,这就意味着,投资者面临着随时被强制拆除的危险。
而其他第三方消费者购买了以租代征土地上修建的住宅楼,也根本无法获得合法的产权,如遇征地,则无法获得补偿。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然而,马克思曾说过: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被绞死的危险。
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敢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以租代征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根本原因还在于这当中有非常大的利益空间。面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我们老百姓,唯有拿起法律武器,将违法的政府置于被告席,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才能有力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正在经历以租代征的违法征地行为,欢迎来电咨询团(4006161660),我们将以法律之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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