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有底气,不怕不慌。
就算是不怎么懂法的普通百姓也知道对方采取这样的方式肯定是不妥当的,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逼迫被征收人尽快搬迁,但是要说确确实实的依据在哪,一般人可能就没那么熟悉了。实际上,《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就是实实在在的依据,也是老百姓底气的由来。对于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被征收人还需要怕什么,慌什么呢?
第二,有策略,不卑不亢。
很多人碰到这种事情就手忙脚乱,不知道找谁说理去,关键是路毁了,水断了,电停了,房拆了,影响正常生活经营,这是个大问题。找谁解决、如何恢复是问题关键。先说第一个问题,最直接的当然是找行为人了,协商也好,理论也罢,关键是了解清楚他们背后是谁,因为这些人往往只是“听指挥办事”的,出了事情,他们也解决不了。除此之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点名”了,其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从上面这些规定中,很容易就找出了责任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通常就是征收办)、上级人民政府。这些政府机关都有处理非法征收行为的职权和责任,被征收人可以向这些机关反映情况。找到了主体就该谈下一步了,也就是第二个如何解决的问题。如果当时不在现场,鞭长莫及,或者无力抗衡,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了。断水断电、妨害、阻挠经营的应该立即停止,恢复正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造成人身伤亡、重大损毁的,应该承担责任。所有这些均可以通过法院或者公安部门解决。当然在法律程序进行中也别忘了核心问题,也就是协商补偿,这恰恰是进行协商谈判的好时机。
第三,留证据,有理有据。
现实生活中此类非法征收行为发生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那么作为当事人的被征收人事后想到维权的时候往往又会面临举证不能的问题。这是法律程序的一大障碍,虽然当前已经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案件到了法院就可以顺利受理。对于行政诉讼的原告来说,还需要负责证明利害关系和行为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得证明在非法征收行为影响的地域有房子,这个好办,只要房产证、租赁、营业执照等就可以了,但是有很多当事人就拿不出非法征收行为存在的事实证据了,可能因为现场混乱,有人阻扰,或者根本就不在现场,想拍照录像都实现不了,这也是经常出现的。这就需要早预防了,事前就给房子拍照录像,保留证据;行为进行时,能拍则拍,不能拍也不要勉强,但是一定要报警,跟公安反映,只要做好报案记录,就是一大证据;事后还可以去派出所调取笔录,情况也是一目了然。跟征收办、实施单位等等的交涉也可以证据,还可以找一些证人证言,这些都是比较简便易行的方法。留好了证据,就可以走法律程序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此,当政府违背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强行征地,侵犯了公民的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编提醒您:面对政府非法征地的时候人们应该要不畏强权,自己的利益要懂得守护,可以依法起诉相关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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