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厦门4月3日专电(记者沈汝发)厦门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调整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提高货币补偿的规定,以适应经济的发展,促进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根据规定,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作为搬迁奖励。
厦门市还调整了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提高到80%。同时,对下属各个区的区位房屋补偿价给予提高,并对郊区同安区、翔安区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此外,厦门市对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修补偿采取按评估补偿或按28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两种方式,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被拆迁人不选择评估补偿的,按2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包干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