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范围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
一、什么是拆迁期限
观点一: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观点二: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到拆除房屋结束之日的期限,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观点三:是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观点四:是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与拆迁人申请获准延长拆迁期限之和
我理解: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所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以及获准延长拆迁期限的最后截止期限。
二、搬迁期限、过渡期限
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中公布的搬迁起止时间。有时在拆迁裁决书中出现限被拆迁人在多少日内搬出房屋,这也属于一种强制搬迁期限。还有的在拆迁协议中约定了搬迁期限。拆迁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将拆迁范围内房屋交由拆迁人以后,搬迁周转至拆迁人提供的新安置房的时间。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拆迁期限立法目的、规定
立法目的:为防止拆迁人滥用拆迁许可证赋予的权利,无固定期限,导致被拆迁人原地回迁的房屋无法动工,更不用说竣工了,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填写拆迁期限,确保拆迁按时完成,保障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经营、学习。规定拆迁期限对拆迁人也是一中约束,拆迁投入很大,及时拆除,加快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有利于早日产生效益。
拆迁期限立法规定: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没有规定拆迁期限到底是多长时间,地方性法规也很少规定具体的拆迁期限,所以各地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对拆迁期限随意填写,有3个月、有6个月、还有1年的不等。再看部分地区规定 1.上海市2003年规定为: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要求拆迁期限超过1年的,区、县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房地资源局应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其申请延长的期限与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累计超过1年的,延期申请由区、县房地资源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给予答复。由此看来,上海市实际上就把拆迁累计期限确定在1年内,超过1年为例外。2.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为1年。3.北京市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不超过6个月。4.贵阳市规定, 次拆迁期限为6至10个月,需要延期的,延长不超过3至6个月。可见,拆迁期限一般 次规定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不超过一年。
四、超过拆迁期限法律后果
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办发函[2004]128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全文如下: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的拆迁延期申请如何处理的请示》(建法[2004]30号)。经研究,我们认为,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也没有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属于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未予以吊销拆迁许可证处罚的,应当准予拆迁人补办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但在依法补办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前,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活动。
此复
五、拆迁期限在实践中争议
1、 颁发拆迁许可证时,拆迁期限填写多长时间为宜。这是法律没明确规定实际必须面对的问题,目前,拆迁许可证发放部门自己决定,造成随意性大,甚至缺乏科学性和法律严肃性,应该统一规范,如依据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方式确定拆迁期限。从目前拆迁立法内容看,拆迁期限填写不应超过一年,道理很简单,国务院拆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 延长拆迁期限次数与最长拆迁期限。拆迁条例规定的是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未明确可以延期几次,我2002年代理了一拆迁案件,原告以撤销拆迁裁决书而胜诉,此后,双方一直僵持没再拆迁,最近,建设局发了份答复意见,称拆迁延期后仍在拆迁期限内,搞不清6年来延期多少次,每次延期多长时间。我认为还是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可找出答案的,该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就是说,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被拆迁人可以进行上列暂停的活动,允许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拆迁又怎么进行下去。故北京市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最长期限一年,延长不超过半年,是相当有道理的。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最长一年,延期不受次数限制,但延期时间总和不超过一年。问题是超过两年拆迁还在进行,一直没结果,如何处理,行政法规、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涉及,虽然敏感,实践中大量存在,相信,一定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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