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6-04-15 15:20:49|人阅读
(一)、主体不同。房屋征收的主体是 ,即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向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二者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房屋拆迁产生的法律依据是已经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行为前,必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获得批准许可。而房屋征收产生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征收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新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的将是房屋征收决定。
(三),二者行为动机不同。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可能是开发商出于商业开发的需要,他们的目的提升自身商业利益。而房屋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发布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提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公之于众,征求公众意见。
(四)、是二者作出程序不同。申请拆迁许可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申请事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才给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针对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开展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和专业意见。无重大争议即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就征收决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