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胡昌明可能的确是“刁民”。胡昌明1996年花50000元得到一块土地建起了面积约为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据说该房屋一直没有经过合法手续。现在胡、唐要价800万元,确实太离谱了点儿。不过,即使如成都金牛区城管所说他们是依法而去拆违,即使胡昌明、唐福珍他们是暴力抗法,那么当唐福珍把汽油往自己身上浇时,这些依法拆违的人为什么不能停下来?为什么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其自焚?在那样万分危急的时刻,不管谁对谁错,人的性命是 位的。
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说,他们对唐福珍点火自焚也感到“意外”,可是我们在那段现场视频中看到,从唐福珍往自己身上浇汽油到她最终点燃,大概有好几分钟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我们虽然也听到有人在说:“你下来,我们还是有话好好说。”可是没有任何具体行动。这时候那些“依法”拆违的人员心中是否想到:人的生命权高于其他一切权利。
拆违一方坚称自己是在依法拆违,那么他们究竟是不是依法呢?
从政府一方看,可以肯定,胡昌明、唐福珍的建筑没有走过合法程序,是违规建筑;其次,2007年因当地污水处理厂建设需要,成都金牛区城管向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胡昌明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2月,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经审查,依法维持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对此复议决定,胡昌明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有执法权力,所以上门执法拆违去了。从上述程序来看,的确依法办事。
拆迁工作十分复杂,牵涉各方利益,尤其是影响到普通居民的切身利益,有时是他们一辈子的身家性命。因此处理必须谨慎。不过,虽说拆迁矛盾复杂牵涉各方,但实际上主要是两方利益攸关,一方是被动迁户,通常是居民,另一方拆迁者通常是开发商,但也可能是政府部门。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既是拆迁的另一方,又是这起拆迁的中间是非判断者,还是执法者。这起拆迁中,政府部门是矛盾双方 ,再由它来当评判人,显然是不合适也不公平的。这可以说是这次以悲剧收场的“依法拆违”过程中的重大程序缺陷。
在拆迁工作中是会碰到“钉子户”的,那也要双方坐下来好好谈,实在谈不拢,可以诉诸法律,由法院作出判决。胡昌明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金牛区城管可以提起诉讼啊。
总之,暴力抗法是错误的,暴力拆迁更是错误的,双方往往相互激化,最终破坏了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