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执法拆迁频频何也?
我曾经写过“也谈钉子户及暴力执法”,遭到网友板砖,细细看来,都是枝蔓末节,为此而争论毫无意义。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暴力执法,造成钉子户与其对峙抗争的悲惨结局,原来野蛮拆迁的也是有其依据的,这就是“城市拆迁条例”,这个条例出台于2000年,为了城市发展,这个条例起了很大作用,但到后来,拆迁与被拆迁户的矛盾越来越严重,甚至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以自焚自杀抗拒拆迁行为,是一类弱势群体的无力抗拒,以生命作代价唤起社会重视,但暴力执法行为依然,一面是由于四万亿资金的偏向地方造成的巨大诱惑,二则城市拆迁条例依然存在,这是个别地方政府与开发商顽强顶风蔑视人民权利的依据。
这个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实有冲突地方(如征收拆迁实体颠倒,把 行政变为地方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为什么会出台?没有人知道这个条例违宪吗?后来发觉有不适当的地方的时候,也曾酝酿修改,但两年了,依然没有修改过来,后来有五位法律界教授联名上书,要求废止或者修改,国务院拟准备修改“城市拆迁条例”,原来根源在此!
能不能更快修改以制止目前拆迁与被拆迁所形成的 为恶劣影响呢?恐怕不能,据说有的地方政府形成了依据“城市拆迁条例”制定的具体法规无法放弃,特别是四万亿的诱惑实在太大了,修改不易,既然这样,为什么不发布暂时停止执行“拆迁条例”呢?不然唐富珍式的人还会惨烈出现,暴力执法依然会继续!也必然使宪法这个 根本大法及后来根据宪法制定的物权法,归于废纸一张了!孰轻孰重?很明显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