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说好给征收补偿的房屋,居然被认定违章建筑,到底给不给补偿?
第一部分:案件故事
1995年,某县国土资源局批准邓某在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用地300平方米,其中改建190平方米扩建110平方米。邓某在该土地上盖了二层小楼,建筑面积共490平方米。2011年至2013年,邓某未经任何报批手续,自行在该房屋旁边盖了500平方米的房屋。2016年1月,拆违大队向邓某作出《违章通知书》,邓某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撤销了拆违大队作出的《违章通知书》。2016年3月,市城乡规划局向邓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期邓某在15日内自行拆除500平方米违章建筑。邓某向市城乡规划局提交听证申请后,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次日,区政府组织对邓某的490平方米二层房屋及500平方米建筑予以拆除。邓某提起行政复议,5月份,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区政府拆除邓某合法建设的490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依法予以赔偿;维持区政府拆除邓某违法建设的500余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6月份,邓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其990平方米合法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
第二部分:案件解析
1、区政府强制拆除邓某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关于邓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依照当地的补偿安置办法作出处理,是否正确?
2、楹庭拆迁团认为,邓某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包括两部分,包括经过批准建造的房屋490平方米和未经过批准建造的房屋500平方米。对于经过批准建造的房屋490平方米,区政府无任何依据即予以拆除,其行为违法。至于邓某另行建造的500平方米房屋,既没有土地证明文件,也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即使是违章建筑,也不能未经法定程序拆除。这明显属于非法拆除的性质。
3、邓某还有一个诉讼请求,由于涉案房屋原本就在征收范围内,已经和征收方在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在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原有的补偿问题依法可以通过赔偿解决,法院应该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判决。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邓某的490平方米合法建设的房屋,以及500平方米违法建设,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4、拆迁补偿是对“合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一种“适当补偿”。国家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由于侵权属于违法行为,国家赔偿也有惩罚的作用。楹庭拆迁团认为,拆迁补偿只能按照“征收拆迁决定公告之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而进行国家赔偿可以恢复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是以有利于被拆迁人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来进行赔偿的。实践中,对于非法拆除案件的赔偿数额,往往会高于征地补偿标准。
第三部分:相关法律
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城乡规划局针对邓某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在举行听证后,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将房屋实施了拆除,程序违法。
楹庭提示您:
1、不管涉及违章建筑,还是遇到征地拆迁,最好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后很难获得补偿。
2、如果您遭遇了非法拆除,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在知道拆除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别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错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