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拆迁户看过来!征收方做过这10件事吗?如果没有走这些法定程序,征收方涉嫌违法征地。
第一、拟征收公告的公布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如果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自公布拟征收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以补偿。
第二、征地调查结果的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楹庭了解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第三、听证的组织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一书四方案”的拟定,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包括建设用地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将此方案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作出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第六、作出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楹庭拆迁团了解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不需要修改拟征收方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第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社会保障补偿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企业和个人交出土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楹庭提示您: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当你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知道拆除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如果您没有与该政府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