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本条是关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论证的规定。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阶段,是项目决策的关键,要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工程、外部协作和配套条件诸方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提出建设项目的决策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过批准,建设项目就正式确定。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可以供地等都无法改变。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对建设用地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提出调整可行性研究中的建设用地方案或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意见,以利于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决策。这样可以改变过去计划部门定项目,土地部门按需供地的被动局面和土地利用规划、计划难以落实的局面。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可行性研究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方面的最高规划,无论是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还是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都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目前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逐步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改变。对新增建设用地要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楹庭拆迁团认为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确需建设的,要先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和批准权限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后方可批准农用地转用。因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确定的用地必须严格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然即使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但建设项目却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无法建设。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主要手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生态退耕和耕地补充等指标,决定着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对该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的可能性提出明确的意见,防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准而没有建设用地致使无法如期开工,造成浪费和损失。
(3)建设用地标准是决定供地数量的依据。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建设部已组织编制了近20个部门的建设用地标准,将作为今后审查建设用地的主要依据。并且要鼓励节约用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对超过建设用地标准的要严格限制,除工程有特别要求外,一般不得超标准供地。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后,要形成书面意见,送有关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意见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之一,也将作为申请建设用地和地方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材料之一。没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意见,有关的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可以要求补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法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这一类只需要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还有一类是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按照规定,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按照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是楹庭认为,无论是何种情况,建设单位都是向县、市(包括设区的市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是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事,建设单位只需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即可。用地被批准后,也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并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包括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和收取有关费用。
6、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用地。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批准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申请建设用地,如一些小型项目,按规定可以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也应当有相应的批准建设的文件。没有取得建设项目批准的,不得申请建设用地。但是,按规定采用市场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办理,则不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因此,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
7、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这是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建设用地的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建设用地所需的文件及资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在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制定有关规定时,将根据本法的规定对申请建设用地所需的文件及材料作出规定。
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按本法的规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土地的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因此,对依法批准建设用地的,应当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报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在批准建设用地时要依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审查意见。对审批用地中出现的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有责任予以解决,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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