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房屋遇到违法拆除,被拆的老百姓,有时拿不到所有证据。这就需要拆迁方提供某些证据。
一、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取证难度很大。
有的拆迁户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房屋被偷拆,当事人由于没有收到法律文书,根本不知道拆除机关是谁。有的当事人收到过法律文书,即使推测可能的拆除机关是谁,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楹庭了解到即使当事人亲眼目睹了整个拆除过程,但往往也只能进行录像拍照来取证,然而在大部分场合录像拍照都是被禁止的,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都有可能受限。在拆除偷拆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取证难度很大。
二、诉讼中的主要待证事实
(一)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与被拆房屋具有利害关系
(二)拆除行为客观存在
(三)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四)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三、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1、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楹庭认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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