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拆迁方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要怎样起诉呢?还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
1、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征收补偿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它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合同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
(3)合同内容适用超越民事法律以外的规则。
2、它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相应的特权。这些特权包括:要求当事人亲自履行合同权、对合同具有一定的指挥权、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合同有单方面的变更或者解除权、对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制裁权。
3、而征收补偿协议的特征与这些非常吻合。其签订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签订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享有特权,市、县人民政府单方面作出征收决定,达不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协议的范围、内容补偿标准等许多内容,不适用民事法律规则,仅适用相关的行政法规规范规定的规则。这些特征表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在房屋补偿协议中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所遵守的规则,不是民事法律规则,而是行政规则,故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的性质。
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受行政法规范
既然征收补偿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那很明显应该受到行政法调整。楹庭拆迁团认为,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也明确规定了征收补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政府如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这两种情况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但在上述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以外,也存在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必须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目前实务中明确的例外有以下两类。
1、针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楹庭认为审判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形,即行政机关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行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以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 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四、可以根据案情选择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其中也有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情形,实务中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而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应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楹庭提示您:
如果您遭遇了非法拆除,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在知道拆除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别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错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