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有违法拆迁征收行为的,应该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1、对于违法拆除房屋提起的行政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义务,对被拆迁人涉案建筑物中的合法财产已妥善处理。倘若行政机关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应视为未尽到举证责任。被拆迁人仅提供现场照片、视频、录音及财产损失清单等,已经穷尽举证手段,并证明所产生的动产损失。即使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也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停水停电断路等手段强行拆迁属违法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楹庭拆迁团认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从以上法条中可以看出,采取强行拆除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违法拆迁,被拆迁人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3、有违法拆迁征收行为的,应该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楹庭发现《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在法律实务和司法裁判实践中,因拆迁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适用于对征收行为的相关规定。
楹庭提示您:
如果您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被拆除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