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对征收工作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评估成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一个重要手段。那么,拿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不满意,给的给的太少,可以要求更改评估报告吗?
第一、看评估机构的两个重要信息
1、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可以直接拒绝接受评估报告。
一看有没有房地产评估资质,二级以上资质且在有效期内才能作为征收评估机构;二看是不是与政府协商或者按法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楹庭认为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可以直接拒绝接受评估报告结果。
2、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提出异议的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有发表异议、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一般在评估报告末尾会单列特别说明事项,其中评估机构会指定的异议期限。如果准备提评估异议或申请复核,尽量在指定期限内提出。
第二、怎样提起评估异议?
1、建议采用书面的形式提。
用书面形式提出评估意义,比口头提出效力更大,也更为正式。楹庭建议提书面形式异议,利于建立初步沟通平台,为后续三方调整评估报告提供基础。房屋用途谓之大,则测绘面积微小误差谓之小。因为评估异议函是建立沟通的第一步,如果不抓住关键的原则性的问题,而在细枝末节的事情上重点陈述,就不能在政府和评估机构拿到异议函的第一时间引起重视和警觉,那么异议也只流于形式。
2、评估异议的提出,要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而不是凭感觉估价。
提出的评估异议应当有法律依据和评估规范依据。当被征收人拿到评估报告后,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的,请尽快通过正规的途径提出异议。
第三、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3、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4、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可以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评估。
楹庭提示您:
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及时申请复核,也可请律师介入评估程序和参与谈判。
1、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常常面临征收方单方面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从上述规定楹庭了解到,我国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确立了被拆迁人在选择评估机构过程中的主动权。征收方直接指派的行为是明显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3、评估的目的是真实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以达到合理公平的补偿,而如果评估报告做出时间较长,市场变化较大,不能真实反映其价值,被征收人可要求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