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就因为拆迁户做了这3件事,开庭之前,征收方撤销征收决定!提高补偿!
一、案例简介
2019年的夏天,楹庭拆迁团接到了这样一个案子。 2010年3月李先生通过买卖方式获得一临街商铺的所有权,并取得房产证。该房屋用于商业经营。2019年,李先生偶然在媒体上看到自己的商铺要被征收,而且据称2015年5月征收部门就作出了征收决定,签约期限为2015年5月*日至2015年7月*日,为期三个月。然而李先生在此之前并不知道其合法拥有的商铺已经被征收。看到该信息之后,李先生深感自身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同时鉴于仅以一己之力维权艰难,李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北京楹庭拆迁团的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办理此案。
二、就因为拆迁户和律师做了这几件事,开庭之前,征收方撤销征收决定!
1、律师经过调查取证,调查出这个项目的征收决定,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拆迁户和律师经过商议决定起诉。
律师介入之后,通过调查取证发现,2019年3月14日征收部门针对李先生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除此以外,也调查了规划图等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结束后,楹庭拆迁团在与拆迁户商议之后,决定以征收补偿决定侵犯李先生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2、律师发现征收方对房屋的性质认定错误。涉案房屋属于商业用房,而不是住宅用房。建议征收方重新评估房屋价值。应该以商业用房的标准进行补偿。
经过调查认定和重新评估,楹庭拆迁团发现,原来征收方将房屋性质认定错误,该涉案房屋属于商业房屋。以住宅的拆迁标准给安置补偿明显错误。根据评估结果可以看出,商业用房要比住宅的安置补偿费高出很多。除此以外,该房屋属于临街商铺,有经营性质,除了要给房屋价值的补偿,还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收方自行撤销征收决定,拟根据新评估结果制定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撤诉。
该案件在某中院受理之后,征收部门非常重视。在本案开庭之前,楹庭拆迁团的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与征收方谈判协商,促成征收方撤销征收决定,李先生撤诉。由于“住宅用房”变成“商业用房”,势必使补偿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也就是说,在开庭之前就达成合意,免去冗长的诉讼程序。关于本案的补偿数额,目前正在协商之中。
三、本案的法律依据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前,并没有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更没有将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因此,对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没有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的原则,程序违法,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作出应当严格以《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据。针对本案,征收部门以不合法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据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理所当然也不合法。
3、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及时申请复核,也可请律师介入评估程序和参与谈判。
(1)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常常面临征收方单方面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从上述规定楹庭了解到,我国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确立了被拆迁人在选择评估机构过程中的主动权。征收方直接指派的行为是明显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评估的目的是真实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以达到合理公平的补偿,而如果评估报告做出时间较长,市场变化较大,不能真实反映其价值,被征收人可要求重新评估。
(3)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4)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5)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6)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7)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可以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评估。
4、请在宝贵的诉讼时效期限内维护自身权益
(1)在遭遇拆除之后,或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别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错过诉讼时效。
(2)对于合法房屋被拆除,诉讼时效是6个月。在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以后,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要在接到该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在实施拆除违建之前,仍需要做最后一个公告。如果被拆迁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司法审查终结前,不能拆除涉案房屋。
楹庭提示您:
在拆迁过程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补偿形式、内容等难以达成一致,致使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依据第590号令,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复议、诉讼。请在法定诉讼期限内(6个月-1年),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