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前律师以违法和侵权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为农民兄弟们简单分析了“以租代征”方式有多么危险,相信曾经读过文章的农民兄弟们已经大概了解了“以租代征”的概念。之前没有读过文章的农民兄弟们倘若想对这个问题有更多的了解也可以去之前头条号历史记录中翻阅查找阅读。
在此,我们对“以租代征”的基本含义再做一遍解释:一般情况下,需要按照法律经过土地征收程序来转用农用地,并将有关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妥当,而“以租代征”则是从农民手中得到土地的方式是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并把农用地直接投入市场当作非农业用地使用,并没有走法定的征收转用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是地方政府和村委会一起经办,“租地协议”由村民和用地单位签订,从农民朋友手中租用的土地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合同期限有短有长,短的几年,长的几十年,每年向出租土地的人支付一部分“租金”。这就暴露一个鲜明的问题,出租人要想在“租期”届满时能够将土地顺利的要回来,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目前正处在岁末年初的阶段,土地改革工作正迅速的开展着,特别是当政府不再垄断住房供地、加紧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住房试点、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等一系列消息传出后,农民兄弟们对此感到很困扰。
有不少农民兄弟向律师咨询了这件事,有人问不能把“出租”出去的土地确权成真的吗?还能把自己先前莫名其妙就低价“出租”出去的土地要回来吗?对于大家提出较多的几个疑问,今天律师就为大家做进一步的分析回答。
依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不能对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登记和发放证件。
而“以租代征”指的是满足“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租或出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些重要要素的一种违法供地、用地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看作,在确权时违法租出去的土地确实会遇到一些问题,情形严重的话很可能没有办法将自己的土地收回。
对于上述所讲的内容想必大家心里应该已经有数了,从开始到结束,“以租代征”这种用地方式都是与土地管理有法律制度要求不符合的,那么这种既把农民合法权益侵犯了,又与法律规定要求相违背的“租地协议”是不是能够取消呢,农民兄弟们又能否要回违法出租的土地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出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更不能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之外。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倘若地方政府或其他用地单位租用农民土地时没有按照法律,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相违背的例外情形,那么农民兄弟们应当清楚,这种是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租地合同”,可以申请认定这份“租地合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将自己的土地要回。
当然,律师一定要告诉大家大家,不能由于有能够采用的救济途径就松懈自己的警惕性,倘若有人来“租地”,大家必须要让自己的大脑保持清醒,在该拒绝的时刻要理智的拒绝;如果遇到了强行占地的地方政府,大家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最后让农民兄弟们弄清楚一件事的是,在以前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说法已经有许多种了,而现在又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阶段,各地很可能会出现更多似是而非的“征用”方式,大家一定要分辨清楚、提高警惕,倘若遇到自己不确定的情况,必须要向专业人士及时咨询,让自己合法的土地权利避免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