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尽快推进城镇化,开展了一系列的的项目,然而近几年,“合村并镇”这个词却频频出现在大家的眼前,而且国家在部分农村也已率先开展了合村并镇、村庄撤并。
近日就有当事人问律师说“他们那里现在正在搞“合村并镇”,政策上说是自愿的,但是他们的做法非常的不合理,而且给的补偿也不合理,怎么维权”?
“合村并镇”并不是空穴来潮,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就已经提到过,对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可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宜居搬迁、农村集聚发展搬迁等方式,实施村庄搬迁撤并,统筹解决村民生计、生态保护等问题。
简单点来理解就是将一些偏远、零散的村庄通过征地拆迁的方式与附近的城镇合并。
“合村并镇”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合村并镇”其法律性质基本上就是土地征收。因此,被征收人首先要注意这类项目是否有征地批文。
征地批文是征地拆迁中的核心文件,也是征收项目能否启动的重要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村民没有见到这份文件,那么征地拆迁可能就存在程序上的违法。
另外还要看是否有两公告,这两公告指的是“批前公告”、“批后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需要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要将以上内容以书面的方式向被征收人公告,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在获取征地批文之后,相关部门还应当向被征收村集体或是被征收人将正式征收土地的具体信息予以公告,对于补偿方案公告至少要在村内张贴30日。
补偿内容和标准
征收土地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另外还要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
对于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应当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
不过无论被征收人选择什么补偿方式都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