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集体土地上房屋也有补偿安置决定】
委托人陈先生户在浙江省某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11年,国土部门就陈先生未经审批建设的砖混结构房屋,按面积193平方米进行罚款。
后据政府称,因城中村搬迁改造项目需征收陈先生的房屋。因补偿标准过低,陈先生并未能就该房屋的补偿安置与拆迁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
2018年11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征收陈先生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对其已经历过国土部门罚款的房屋,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安置。待征收范围外房屋征收时,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该决定书中对陈先生一家给予的补偿、补助及奖励费远远低于陈先生的预期和房屋的实际价值,明显缺乏依据。
因此,在律师团队的指导下,陈先生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该份补偿安置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陈先生方提出被告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被告作出涉案补偿安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补偿安置决定中缺乏安置方案的直接依据,未兼顾陈先生及其妻、子作为安置人口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合理。
2020年1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于2018年11月对陈先生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律师解析: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决定怎样救济?】
1.收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应如何判断?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当被征收人因补偿数额等问题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一致协议时,很可能会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
通常被征收人可以从征收范围、职权依据、补偿标准、面积认定、程序正当等几个方面,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状况具体审查该补偿安置决定书是否有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集体土地上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在法律法规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被征收人应如何判断补偿安置决定是否合法,或是如何寻找相应的行政机关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呢?
事实上,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以上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其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负责具体的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虽然在法律规范中并未明确规定以上机关在取得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履行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
因此,在被征收人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书面形式的补偿安置决定,履行其补偿安置义务。这种做法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相关纠纷中所认可。
2.补偿安置中忽略安置人口合法权益缺乏依据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尤为关心的两点,一是对安置面积的认定,二是对安置人口数量的认定,它们都直接关系到最终的补偿安置数额。
在本案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明确的文件对“征收面积认定”和“安置人口核定”进行了规定,具体为:“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按户计算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面积安置。被征收人在改造范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在计算最低保障安置面积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可见,上述文件中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采用的是征收面积与安置人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陈先生及其妻、子均为在册农业人口,属于安置人口,但是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涉案决定书中却认定陈先生户不符合单独安置户条件,忽略了其他安置人口的合法权益。
其决定书中“待征收范围外房屋征收时,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描述更是明显将安置人口的利益置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内容明显不合理,违反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
最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集体土地征收中未能签订补偿协议并非意味着补偿安置得不到保障。这时可以要求有权机关作出相应的补偿安置决定,并能够依据法律规范及事实情况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而对于这类有权机关作出的针对具体某一户的补偿安置决定、裁决,被征地农民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中的涉嫌违法点进行审查,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