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前来咨询的老百姓总是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的房子已经被拆了,相关部门也不给我们公开征收信息,我们该怎么维权呢?
通常情况下,老百姓认为房子在那里自然不必多说,总是可以证明的,但是房子一旦被拆,心里就慌,便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其实,不管房子在与不在,只要相关部门的程序不合法,都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
安徽省的村民戚先生就遇到了同样的麻烦,自己世代居住的合法房屋被政府强制拆除。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案件事实:
首先,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戚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其次,补偿款方面双方未达成一致。由于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因此,戚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最后,拆除决定的执行。因为政府部门一直没有和戚先生就补偿款达成一致意见。征收部门急于完成工作,2018年10月,警务人员及城管执法人员包围了戚先生的房屋,在区政府及镇政府领导的现场指挥下对戚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在报警无果后,戚先生找到律师。在这个案件中,戚先生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房子已经被拆,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的角度进行维权?
第二,我可以告谁?
第三,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针对着三个问题,律师为戚先生进行了一一解答:
针对第一个问题,对于征收拆迁类案件通过法律维权的标准不是看房屋是否已经存在,而是看行政部门的征收程序、补偿方式、拆除行为等是否合法,如果这些程序和内容不合法,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维权,即使现在房子已经不存在。
第二个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土地征收行为中,有权征收的机关为区县级政府部门。在本案中,区政府有权对戚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如戚先生想诉拆除行为违法,需要证明拆除行为的主体。根据戚先生提交的证据中,也可以看出区政府及镇政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都位于拆除的现场,因此,我们有充足证据确定区政府及镇政府是整个强制拆除案件的适格被告。适格被告只能说明,在这个拆除迁案件戚先生可以告他们两个,但是诉求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要看第三个问题的内容。
针对第三个问题,拆除行为不等同于违法行为。因为拆除具有自己执行的法定程序,如果相关部门不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那么此时认定为拆除行为等同于违反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向当事人说明,履行的期限是多久,履行的方式是什么样的,涉及到金钱的要明确好金钱的数额和给钱的方式还要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而在本案中,区政府及镇政府在进行拆除行为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催告戚先生在什么期限内办理该住处,也没有再次提及如何补偿,如何安置等问题。并且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也未保障戚先生的陈述申辩权。所以,相关政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戚先生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法官判决确认区政府及镇政府强制拆除戚先生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通过这个案件,律师还提醒大家,对于行政机关的拆除违法的行为,大家一定要注重案件证据的收集,比如行政机关拆除现场要及时拍照、录像,有条件的找一些围观人员帮助取证,从而为违法拆除行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当遇到拆除行为不知所措的时候一定要敢于通过法律的方式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