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5年前经和办事(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处协商在办事处旁边盖了3间房,当时也没办任何手续和协议,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一次法律诉讼中法院确认了我对房子的所有权,现在土地所有人(邻村村委会)没和我协商的情况下,以10万元的价格将我房子附属的土地卖掉,并限期要我把房子拆除,否则村委会将强行拆除,请问律师:村委会这么做合法吗?我建房时那里很偏僻,现在成了当地的黄金地段,现在村委会要按照15年前建房的费用进行补偿,我觉得不合理,我搬迁时可以根据现在的房价和所处地理位置的商业价值向村委会申请拆迁补偿吗
律师解答:
如果依照法定条款,你是很难得到动迁补偿的。不过你可以聘请律师灵活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拆迁补偿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 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 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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