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管理法的总则中即确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专有的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征收土地不是向农民购买土地,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但必须给予补偿主要内容有。
1、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土地管理法将这项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土地征用权分散行使的现象,也注意纠正分散行使引致的弊端国务院和省的权限划分有明确的界限
2、征用农用地的,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如果中央和省两级已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则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这里表明,转用是征用的前提条件,如果农用地不被转用,则国家无须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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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征用土地是以国家的力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项权力,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这样做,比如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之外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用土地的法定的组织实施者。
否则,就是违法的,就会是扰乱了国家征用土地的秩序
4、征用土地给予经济补偿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项规定和有关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表明,这种补偿是由国家确定了标准的一种经济补偿,并不是国家向农民买地的“市场价格”,价格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而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没有将征用土地视同为商品交换,即土地买卖。
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补偿标准比原有的规定有了提高,内容也较为完善,并且规定了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这样,更为灵活一些,也有利于从实际出发考虑征地的经济补偿
5、征地程序和农民利益保护。
土地管理法在这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反映了现实的需要和群众的愿望,首先规定,有关的地方政府应当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防止土地被征用而种地的农民还不知道的不正常现象;
第二是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要公布,接受监督,这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法律作了规定,直接保护了农民利益;
第三是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这是一项有针对性的制止侵犯农民利益的规定;
第四,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好被征地的农民,并不是征了地给了补偿费之后就可以撒手不管了,而是从法律上就有责任安置好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楹庭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