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来广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实践分析,就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费开支管理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构成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所需的费用就是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主要由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费构成。
1.耕地征用补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按以实际拆迁数量按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补偿。
2.其他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标准依据。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电力水利、通讯设施等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主要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电力水利、通讯设施等拆迁)补偿费。
二、广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理模式及其优缺点
多年来,广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理先后采取过两种模式:一是先预拨后结算管理模式;二是先结算后支付管理模式。现将这两种管理模式及其优缺点分述如下。
(一)先预拨后结算管理模式
所谓先预拨后结算管理模式,是指建设项目按照 批准的用地数量,根据工作进度将征地补偿资金按比例分批预拨到分指挥部,分指挥部拨至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征地拆迁实施具体情况将补偿资金兑付给农民,最后分指挥部再凭征地拆迁补偿兑付明细资料与建设单位办理核销预拨款的结算手续的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在工期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能发挥基层乡镇村干部的积 主动性,及时取得施工用地,能够有效缩短高速公路建设周期,为加快高速公路发展起了积 作用。因此,广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在2002年前一直沿用该模式对征地拆迁补偿费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运作方式如下。
1.机构设置。一般情况下,自治区交通厅就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明确自治区交通基建管理局为建设项目法人,并由其成立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或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代为行使项目法人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工作。工程沿线各市(县)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成立分指挥部、征地拆迁协调办公室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分指挥部由当地政府及国土、林业、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是代表本市(县)政府在本辖区路段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也是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分指挥部除接受本市(县)政府直接领导、监督外,还接受建设单位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2.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征地补偿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全部由建设单位负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工作进度将征地补偿资金按比例分批预拨到分指挥部,分指挥部拨至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征地拆迁实施具体情况将补偿资金兑付给农民。最后分指挥部再凭征地拆迁补偿兑付明细资料,与建设单位办理核销预拨款的结算手续。
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先预拨后结算管理模式弊端逐渐显现。
1.部分地方层层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征地补偿款现象严重。有些分指挥部挪用征地补偿款来为有关部门购置汽车等固定资产、顶替政府地方应出资部分修建城镇道路或支付地方其他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建造办公楼等等。部分乡镇、村(或干部)挪用、截留、克扣农民应得补偿费款现象屡有发生,且屡禁不止、长期存在。
2.个别地方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甚至发生贪污违法犯罪现象。个别部门、干部通过伪造征地现场原始丈量登记表、征地协议书等资料,套取、贪污 建设资金。
3.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监管。有些地方乡镇村干部自行携带大量现金到田间地头发放,补偿资金发放手续不完备,且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进行监管。
4.未能执行有关征地工作程序。有些地方未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征地补偿费标准和兑付安置方案,未能严格依法依规现场测量,测算结果未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确认等。
5.核销预拨款的财务结算手续难以办理。很多分指挥部只关注征地补偿款发放,而对相关征地现场原始丈量登记表、征地协议书、补偿款发放签领表等原始单据的规范完备、保管工作重视很少,结果征地拆迁结算基础资料不齐全,很难补充完善,达不到与建设单位结算核销预拨款的条件要求,造成核销预拨款的财务结算工作长期拖延,甚至项目竣工通车后一两年都未能完成。
6.因征地补偿费兑付问题引发的群众阻工纠纷、上访事件较多,不利于形成施工现场良好氛围,不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二)先结算后支付管理模式
所谓先结算后支付管理模式,是指建设项目按照 批准的用地数量,通过统一征迁工作程序、实行征迁补偿资金分账户管理、按照实地丈量被征用土地实行“实名制”,采取公示制度,先结算后支付,补偿资金按建设单位银行账户—征迁补偿资金银行账户—农户存折流程运行,并定期回访检查的制度。
这种管理模式主要优点是:从建设单位拨付征迁补偿费起即明确每一分钱的受益人,及时、足额、安全地将补偿费支付到农户手中,从制度和操作程序上保证征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尽可能避免和制止挪用、截留、贪污等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保障建设资金安全,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可有效减少因征地拆迁补偿费不落实而发生阻挠施工的现象发生,为高速公路建设创造优良的施工环境。